第2种观点: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1、监测监控系统 ;2、人员定位系统 ; 3、紧急避险系统 ; 4、压风自救系统 ; 5、供水施救系统; 6、通信联络系统。煤矿安全避险知识:1、探水作业经常会发生意外,进行探水作业时,要预先开好躲避硐,加强支护,规定好联络信号和避灾路线,并经常检查瓦斯。当钻进中遇到异常情况时,不要轻易移动或拔出钻杆、擅自放水,要及时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撤出;2、主动学习和掌握矿井灾害预防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3、发生事故后,要充分利用附近的电话或派出人员迅速将事故情况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4、避灾过程中,要保持镇静、沉着应对,不要惊慌、不要乱喊乱跑;要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决不可单独行动;5、紧急避灾撤离事故现场时,要迎着风流、向进风井口撤离,并在沿途留下标记;6、无法安全撤离灾区时,要迅速进入预先构筑的躲避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暂避,在硐室外留下明显标记,并不时敲打轨道或铁管发出求救信号。撤离路线被封堵时,不要冒险闯过火区或泅过被水封堵的通道。综上所述,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法律依据】:《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第三条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第四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方面: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7、超层越界开采。法律客观:《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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