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一)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发包: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1、涉及、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一、办理直接发包项目程序1、发包人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填写《建设项目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一科经办人。2、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二科经办人;3、发包人在提交申请时须同时将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图纸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拟定承包人的企业资质证书、企业信用管理手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管理手册、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等直接发包备案目录中的材料报市招标办备案。4、经办人收到申请后,于三日内进行核对和调查,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市招标办主任审核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二、工程直接发包需要材料1、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备案申请表及审批表。2、初步发包方案。3、立项批准文件(或经贸局)原件及电子版。4、资金来源证明(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原件及电子版。5、施工图纸审查合格证及电子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
第3种观点: 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直接发包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且必须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我国只有少数不适用招标发包的特殊工程,才适用直接发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可以直接发包;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可以直接发包;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一)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发包: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1、涉及、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一、办理直接发包项目程序1、发包人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填写《建设项目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一科经办人。2、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二科经办人;3、发包人在提交申请时须同时将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图纸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拟定承包人的企业资质证书、企业信用管理手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管理手册、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等直接发包备案目录中的材料报市招标办备案。4、经办人收到申请后,于三日内进行核对和调查,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市招标办主任审核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二、工程直接发包需要材料1、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备案申请表及审批表。2、初步发包方案。3、立项批准文件(或经贸局)原件及电子版。4、资金来源证明(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原件及电子版。5、施工图纸审查合格证及电子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发包: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1种观点: 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一、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发包: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1.涉及、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发包: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3种观点: 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一、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发包: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1.涉及、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6.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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