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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智能停车场私家车受损车主疏忽自己担责

来源:澳泰情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把车停在该商场的收费停车场中,你和商场形成了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2种观点: 律师解析:把车停在该商场的收费停车场中,你和商场形成了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3种观点: 商场承担部分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理由如下:1、保管合同关系成立。所谓“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从我国第367条规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来看,我国对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2、车主未履行“告知”“声明”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时,有义务告知商场保安自己车内有贵重物品,而他既未“告知”也未“声明”,所以对于被盗的物品商场不承担责任。3、依据民事实体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商场不承担物品被盗的责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就车辆而言,因为与商场已建立起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商场应该承担因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使车遭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有修车的费用以及因车辆送修期间产生的误工损失。被盗而遭受的损失不在商场的赔偿范围之内。一、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有哪些规定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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