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3、高技术侵害。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网络金融犯罪的特征为: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3、网络洗钱活动。一、微信犯罪立案管辖是怎样的微信犯罪属于网络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1)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2)网络接入地。(3)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4)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5)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6)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7)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二、计算机犯罪类型有哪些计算机犯罪类型如下: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如行为人攻击个人电脑或网络;2、以计算机为攻击主体的犯罪,如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来源、原因或特定形式时,常见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马、蠕虫、传播病毒和逻辑计算机犯罪类型如下;3、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系统盗窃信用卡信息,或通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传播淫秽物品、传播儿童色情等。计算机犯罪,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三、网络诈骗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是怎样的网络犯罪与非网络犯罪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在具体罪名上也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要件构成。导致网络犯罪对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一)开放性从技术上讲,互联网是向所有网络用户开放的,任何用户只要登陆到互联网上,即可接触到其他国家的网络资源,也可为其他国家的用户提供网络资源。(二)高速发展性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分子一定会利用各种新的技术成果来实施其犯罪行为。(三)高技术性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同时使网络空间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量,一些运行原理和术语需要具备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才能够理解。【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网络金融犯罪的特征为: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二、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3、网络洗钱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3种观点: 网络金融犯罪的特征为: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3、网络洗钱活动。一、微信犯罪立案管辖是怎样的微信犯罪属于网络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1)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2)网络接入地。(3)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4)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5)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6)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7)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二、计算机犯罪类型有哪些计算机犯罪类型如下: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如行为人攻击个人电脑或网络;2、以计算机为攻击主体的犯罪,如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来源、原因或特定形式时,常见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马、蠕虫、传播病毒和逻辑计算机犯罪类型如下;3、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系统盗窃信用卡信息,或通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传播淫秽物品、传播儿童色情等。计算机犯罪,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三、网络诈骗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是怎样的网络犯罪与非网络犯罪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在具体罪名上也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要件构成。导致网络犯罪对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一)开放性从技术上讲,互联网是向所有网络用户开放的,任何用户只要登陆到互联网上,即可接触到其他国家的网络资源,也可为其他国家的用户提供网络资源。(二)高速发展性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分子一定会利用各种新的技术成果来实施其犯罪行为。(三)高技术性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同时使网络空间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量,一些运行原理和术语需要具备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才能够理解。【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1种观点: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也可以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怎么样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二、如何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罪与非罪的界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前者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财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3、贷款诈骗罪与本罪:前者表现为违反金融法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犯罪人本身;后者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本罪:前者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三、法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标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认定标准: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2、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有: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罪;2、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罪;3、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4、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5、危害金融票证;6、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7、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犯罪;8、危害证券、期货市场管理制度犯罪;9、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10、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11、危害其他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1种观点: 从当前金融犯罪的特点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金融犯罪领域广、手段新。现在金融犯罪已经渗透到金融领域各个方面,不仅发生在货币、信贷、结算、证券、信用卡、信用证等各种金融业务过程中,而且在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品种领域里也有很快的发展,如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骗取银行资金,针对电话银行、自助银行、证券交易系统的犯罪等等,犯罪手段也更加隐秘,呈现出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而且犯罪的潜伏期比较长,从作案到案发一般有2至3年的周期,甚至更长。第二,有组织的金融犯罪或者说共同金融犯罪现象比较普遍。金融犯罪涉及的业务比较复杂,需要严格的办理手续、审监的环节和材料准备,一般都需要很多人进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例如伪造汇票委托书诈骗银行资金的案件,作案团伙中,有负责开户的,有购买或者伪造汇票委托书的,有办理汇票以套取银行允诺的,有持假汇票委托书到银行办理汇款的,有专门研制模具的,有专门寻找印刷窝点进行印刷的,还有专门进行运输的、销售的等等。第三,内外勾结作案突出。一些犯罪分子往往看重金融系统内部人员的资源优势,选择内部人员作为犯罪同伙,进行引诱勾结然后联手犯罪,特别是在一些数额巨大的金融诈骗案件中,内部人员参与作案的情况尤其突出。第四,、跨境犯罪增多。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金融业务的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所以境、跨边境或者向国外、境外延伸的金融犯罪也增加。一、挪用资金罪是不是金融犯罪依据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归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个大类中,所以挪用资金罪可以是金融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哪些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也没有数额较大的,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等活动。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但要注意的是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2种观点: 常见的金融犯罪类型:1、金融犯罪具体包括下列几种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4、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6、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7、洗钱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种观点: (一)大案频发、危害严重,是形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 金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作用及其本身的高风险性质决定了金融犯罪危害的严重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掌握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作为信贷收支、外汇收支、现金收支和汇兑结算的中心,在建 </script> (一)大案频发、危害严重,是形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 金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作用及其本身的高风险性质决定了金融犯罪危害的严重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掌握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作为信贷收支、外汇收支、现金收支和汇兑结算的中心,在建立和完善宏观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出现巨大损失,或者不堪承受资产损失而被迫倒闭时,势必导致与之相联系的支付链条中断,对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及工商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当金融犯罪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其危害结果不单单是巨大的财务损失,而将向纵深发展。比如对银行的信誉、银行与企业的合作诚信、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等都将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从武汉办近几年审计查处的金融犯罪案件看,平均每起案件涉案金额约1亿元,造成的损失大,社会影响恶劣。如某银行非法账外吸收存款3.8亿元,一度引起挤兑风波,使该行不能正常经营。今年在工行审计中查处的一起涉嫌诈骗贷款8000多万元的案件,不仅银行蒙受了重大损失,而且影响了当地一批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一些职工的生计问题,引发了20多起到省市的上访事件,留下了严重社会隐患。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10.12案涉案金额更大,波及范围更广,危害更深。 虽然我国银行业发生倒闭的事件不多,至今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银行危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银行出现较高风险时,迅速介入,通过行政手段压制、化解。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正发生变化,金融运行的性更强,对其行政干预进一步淡化,金融依据市场规律运作,金融稳定不能再依赖国家信用的支撑和行政措施的庇护。因此,充分认识金融犯罪的危害性十分重要。 (二)手段多样,潜伏期长;犯罪主体中私营企业呈上升趋势;资本市场犯罪问题突出;犯罪手段呈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 利用诈骗手段实施犯罪是金融领域案发较多,防不胜防的痼疾。犯罪人主要采取钻银行内控不严的空子,从贷款、信用证、票据、信用卡等方面打开突破口或干脆通过私设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违法经营,还有的利用计算机犯罪,性的国际金融诈骗也时有发生。近来,金融犯罪的手段更加诡秘,呈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并且犯罪潜伏期比较长,从作案到案发一般有2-3年的周期或更长。我们注意到,近年犯罪分子钻现行财经法规不完善的空子实施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如通过一人多头注册公司等手段转移信贷资金在骗贷案中就较为普遍。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多头注册公司,一方面将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关联企业反复对转、账务互挂往来掩盖贷款的真实用途,挪作他用。另一方面在经营出现问题后采取弃旧保新、金蝉脱壳等手法,向银行转嫁经营风险,逃避责任。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犯罪也很突出。由于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还不健全,监管手段有限,证券交易犯罪定性难,而违法交易获利大、操作方便,证券市场频繁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比较典型的犯罪类型有:一是编造虚假信息。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编造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二是操纵市场。作案人员通过合法手段进行非法交易转移财富。三是内幕交易。犯罪分子在各地犯罪,致使证据收集难度加大。四是转移资产。一种是低价高评,由上市公司买进,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另一种是将上市公司大量资产认定为坏账。 从犯罪人所属经济类型看,近来个私民营企业比重比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最近,我们就查出某市5个民营业主采取不法手段诈骗银行贷款2亿多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亿多元的案件线索。其诈骗手法:一是编造虚假项目和虚假会计报表骗贷;二是以虚假的合同骗贷;三是通过虚假工商登记、虚假注册骗贷;四是以虚假的担保骗贷;五是以欺诈性抵押骗贷;六是通过行贿取得贷款。民营业主在骗取巨额贷款后往往都是销声匿迹、或异地发展、或移居境外过着奢华的生活。 (三)犯罪形态复杂,内外勾结、上下勾结联手犯罪问题突出 金融犯罪可能是单独实施,也可能是共同犯罪,甚至是业内人员与外部人员共同勾结联手犯罪。共同作案人之间分工明确,利用制度不严、监管不力的漏洞,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并且犯罪人往往扯虎皮,作大旗,搞假戏真唱。从表面上看,这些犯罪通常是以正常的业务名义和正常的业务程序实施,很难被发现,即使案发后也很难定罪。这些共同犯罪一是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二是犯罪的条件比外部人员单独犯罪更为方便优越,三是犯罪更容易得逞且便于掩盖,四是获取的非法利益更大。近年来,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之徒与少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联手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数额巨大的金融犯罪中,基本都有内部人员参与。这些内部人员除一般工作人员外,更有一些部门负责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参与作案。这些人一旦参与,不但损失更为严重,而且与挪用、贪污、渎职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具有并发性的特征。 我们最近查出的贷款诈骗案中,就涉及到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受贿犯罪的问题。某支行行长不惜跳上前台,亲自出面为骗贷者积极活动联系担保单位,发放虚假贷款作担保使骗贷进一步升级。不仅挪用,而且违法发放贷款,用违法的方式掩盖违法的问题。在贷款的发放中,利用权势强令下属操作,通过化整为零、借新还旧等方式企图使问题隐蔽化。 (四)作案领域扩大,涉足新兴金融业务的犯罪增多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新的业务品种也得到较快的发展。但由于相关法规尚未建立健全,监管相对滞后,金融部门的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犯罪有可趁之机,在作案手段、犯罪形式等方面也有了迅速的发展,涉案的金融领域扩大,涉足新兴金融业务的犯罪不断增多。如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骗取银行资金;针对电话银行、自助银行、证券交易系统的犯罪等。</script> (五)入世后金融犯罪将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一是犯罪将不断增多。全球金融一体化是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金融犯罪也必然向化发展。犯罪主要发生在国际贷款、资本流动等国际金融业务中,以伪造、欺诈为主要形式,如信用证欺诈、金融票据欺诈和信用卡欺诈,等等。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Copyright © 2019- aotx.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