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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纠纷时,当事人拒绝出庭,如何进行调解?

来源:澳泰情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再审案件可以调解。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再审案件是不可以调解的,再审案件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纠错的行为。如果有尚未处理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另外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3种观点: 调解后,如果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违法,可以申请再审。检察机关逮捕后,如果嫌疑人通过赔偿和被害人谅解,可以进行和解。对于某些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赔偿损失,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情况下,可以和解。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则不适用该程序。法律分析一、调解后还能再审吗1、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2、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在调解过程中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人民对该情况审查后,确实属实的,应当再审。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二、逮捕后还可调解吗1、检察机关逮捕嫌疑人后,如果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和解。2、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拓展延伸调解后是否仍可申请上诉?在调解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继续申请上诉的。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然而,如果调解未能解决纠纷或任一方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仍有权向上级提起上诉。上诉程序将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新的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和特定的条件来申请上诉。因此,在具体操作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结语调解后,一般情况下可继续申请上诉。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避免法律纠纷。但若调解未解决纠纷或一方不满意,可向上级上诉。上诉程序将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新判决。需注意,根据司法管辖区法律,可能有时间和特定条件。操作前建议咨询律师获取准确指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机关、人民、人民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1种观点: 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3、人民主动对调解书再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未抗诉的案件,人民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提起再审;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审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再审案件是不可以调解的,再审案件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纠错的行为。如果有尚未处理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另外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调解书再审的条件:1、违反自愿原则;2、调解结果违反法律规定;3、调解书没有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调解书不可以留置送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判决书裁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是考虑到一个是判决书裁定书的执行的问题与上诉的问题,如果电子送达,无证据表明对方收到,那么无疑是侵犯了对方的上诉权,对方也不有主动去履行。调解书要双方签字后才能生效,用电子送达,肯定不能签字,就算收到了,不签字依然是不能生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调解书不可以留置送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调解不成的会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处理:1、调解不成时,将会继续进行诉讼程序,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在诉讼程序中,将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最终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调解不成并不意味着案件无法解决,仍会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2、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将会继续审理案件。如果案件较为简单,当事人又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能会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以达到案件解决的目的。调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原则上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是一种自愿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参加和同意调解方案;2、调解应当公正、公平、合法: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员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以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3、调解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调解应当根据争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调解结果;4、调解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5、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调解是一种相对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将会继续进行诉讼程序,以达到解决案件争议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九十六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3种观点: 对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列举的事由提出。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1种观点: 拒绝签收调解书后怎么救济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时,可以根据该调解协议依法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申请执行。”综合上述,律师整理有关拒绝签收调解书后该如何救济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时拒签,则人民可以根据该调解协议依法作出判决。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律聊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在对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双方原先达成的调解协未发生法律效力,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申请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民事权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内容错误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提起诉讼,同时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如果经人民审查属实,应当进行再审。法律分析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拓展延伸调解书不被案外人接受,应采取哪些法律措施?当调解书不被案外人接受时,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首先,可以向提起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并提供合理解释。其次,案外人可以选择向上级上诉,寻求更高级别的审查和裁决。此外,案外人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指导。另外,案外人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与对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最后,如果调解书涉及重大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案外人还可以考虑起诉,通过的判决来解决争议。综上所述,当调解书不被案外人接受时,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措施来解决争议。结语当调解书不被案外人接受时,案外人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措施来解决争议。首先,可以向提起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并提供合理解释。其次,可以选择向上级上诉,寻求更高级别的审查和裁决。此外,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指导。另外,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与对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最后,如果调解书涉及重大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还可以考虑起诉,通过的判决来解决争议。综上所述,案外人有多种途径来应对不接受调解书的情况,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 基层人民、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人民申请司法确定,人民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的,会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一、判决书下来还能调解吗1、一审判决书下来后仍然能通过达成调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对二审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裁定。二、判决书多久下来判决书多久下达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诉讼程序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判决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民事案件,10日内送达判决书。择日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审理程序如下:1、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2、案件的审判程序不是开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只有查清案件事实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时,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当庭宣判,也来不及当场作出判决书,所以一个案件定期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判决书,定期宣判的,立即发判决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人民申请司法确定,人民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的,会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人的离婚案件,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还有一类是涉外的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除此两类案件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均不能要求人民制作判决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一方能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达成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的人民申请确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案外人不是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其申请执行的依据。只有当事人才可以申请执行,因为离婚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有直接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2种观点: 不得主持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一、生效的判决等,不得调解。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由主持调解。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已用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行政决定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些法律文书都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例如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而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已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重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主动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无需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的处分,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只要是上了,都是要有一定的法律流程的,自己想要获得比较好的权益或者是自己想要的结果,是可以被告人和原告进行协商解决的,如果协商解决不了的话,那么就需要上人民发起诉讼,然后双方各自找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件,然后双方律师,也会根据各自的客户,来进行维护,客户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提供一些比较有价值的人证或者是物证,然后将具体的事情,讲给自己的代理律师听,这样自己的代理律师才会想到办法,去真正的帮助自己,自己才有可能获胜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案外人异议成立的,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在七日之内会解除相应的执行措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1种观点: 民事案件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法官怎么处理该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条又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申请执行。  从以上法规规定看,调解协议书是在意思自治情况下达成的意合行为,不得上诉,一方反悔除非具有申诉的理由出现可以申请再审外,不影响协议的履行。这样说理解吗?

第2种观点: 当一方反悔撤销调解书送达前的认可或承诺,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调解,并根据当事人意愿裁定。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调解书后,需要将调解书送达到,经审查无误后产生法律效力。但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认可或承诺的内容被另外一方知晓后,有可能导致其反悔想要撤销之前的同意。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调解。如果情况允许,可以重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尝试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如果仍然达成调解,则制作新的调解书并送达;如果未达成调解,则继续按照程序审理案件。如果双方不希望重新进行调解,或者重新进行调解后仍然无法达成协议,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裁定。例如,可以采取继续审理、终结诉讼等措施。如果一方反悔后已经送达调解书,应当怎样处理?如果调解书已经送达且依法生效,一方反悔就不能改变已经产生的法律效力。此时,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但若一方反悔撤销其认可或承诺,则需要根据情况作出判断和处理。为了减少因反悔而引发的争议,建议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前,充分了解其权利和义务,确保自己的意愿符合实际情况。【法律依据】:《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撤销自己的认可或者承诺的,人民应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安排调解,并报告当地人民调解机构备案。

第3种观点: 民事案件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法官怎么处理该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条又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申请执行。  从以上法规规定看,调解协议书是在意思自治情况下达成的意合行为,不得上诉,一方反悔除非具有申诉的理由出现可以申请再审外,不影响协议的履行。这样说理解吗?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应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一、刑事诉讼法回避复议?第二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确定要回避的,此前的该法律的审理的程序都要重新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44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三、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除了这三种情形,《若干规定》还增加了若干种情形,如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规定了参与五种不法行为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必须回避。虽然这些情形也可以概括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但是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的统一无疑是有巨大帮助的。同时,这些补充性质的规定,也为完善民事诉讼回避事由提供了思路和启示。四、回避的法律后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的工作,除非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但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案的工作。关于“紧急措施”的范围,法律缺乏明确的界定,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主要是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回避的另一个法律后果,是作出回避决定后,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有关工作是否有效。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学者认为对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应当一律规定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对待,若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则由审判长或更换后的审判长对该回避人员所作的诉讼行为进行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才被认定无效,但鉴定行为一律无效。”笔者认为两种思路各有利弊,本文将在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五、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第153条、第179条涉及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的法律条文中有如下内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应当再审”。由此可见,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案件由于程序的不合法,效力也是有瑕疵的。但是在上诉案件中,如果仅违反法定程序,而未影响案件实体判决、裁定的,并不在发回重审的范围之列。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庆幸的是,这种做法在《若干规定》中被修正过来,《若干规定》第6条对违反法定程序、不执行回避的情形作出了“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规定。六、民事诉讼当庭驳回回避申请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应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1种观点: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时,一方坚持不调解,应及时裁判。离婚案件应调解但不可久调不决。调解可由当事人申请或主动依职权开始。调解工作由审判人员主持,听取双方陈述,明确责任,并引导协商。调解结束后,人员不能私自干涉调解结果。法律分析一、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时一方坚持不调解怎么办1、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对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二、执行调解步骤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调解的结束就是整个调解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无论调解的结果是怎样的,调解人员都不能私自干涉。结语经过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若坚持不愿调解,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判。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人民应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对于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执行调解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主动依职权调解开始。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需征求当事人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作法,并确保双方了解诉讼权利和义务。调解结束时,调解人员不能私自干涉调解结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2种观点: 开庭审理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官应如何处理?审判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要及时判决。不可以久拖不判,强迫当时人进行调解。庭外的叫和解,不叫调解。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法庭中的调解,由法官主持。诉讼中的调解前提是当事人自愿和调解内容合法,没有这个大前提就不可以进行调解。这样说理解吗?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进行咨询,提供专业 法律咨询 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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