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舟山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需要什么材料迁移人居民户口簿二、舟山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3种观点: 一、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在哪办理舟山市各个派出所。二、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1种观点: 一、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符合落户条件的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户籍人口。二、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办理依据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2种观点: 一、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在哪办理舟山市各个派出所。二、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3种观点: 一、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流程怎么走(一)申请人向迁入地的婺城分局中心、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蒋堂派出所、雅畈派出所、琅琊派出所、塔石派出所、罗店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二)婺城分局中心、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蒋堂派出所、雅畈派出所、琅琊派出所、塔石派出所、罗店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婺城分局审批后,即审即办。二、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1种观点: 一、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在哪办理舟山市各个派出所。二、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2种观点: 一、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法律依据是什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二、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一、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什么时间办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二、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二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1种观点: 一、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需要什么材料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二、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流程怎么走1、申请2、受理3、审查/核准4、决定5、送达三、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但非本县户籍人员迁入租赁房屋的,还需符合本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条件”。在本县有稳定的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且取得本县签发的《省居住证》的外地务工、经商等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的城镇落户。被县级以上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3种观点: 一、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在哪办理舟山市各个派出所。二、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1种观点: 一、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收费吗免费二、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二)派出所(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级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学厉落户:目前最宽松的落户,只需要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厉、1年及以上的劳务合同、社保状态为已缴存(一般交社保2个月,可以显示“已缴存”)就可以申请。二、职称落户:这是目前学厉或年龄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外地户口,最快落户杭州的方法。在杭州缴纳1年社保,再考取中级职称,即可申请。三、技能落户:对于在杭州打拼多年,办理过居住证,并稳定在杭州缴纳3年以上社保的朋友,考取一张【高级技能证书】,直接申请。四、积分落户:不满足“人才引进”落户,又不肯考证书的朋友就可以考虑积分落户。居住在杭州市各行政区域内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可以申请积分落户。每年3月份申请,申请人居住证积分达到落户分值的(2020年为120分以上),就能获得落户杭州资格。六、高层次人才引进:通过杭州高层次人才系统评定为A、B、C、D、E五类人才,可以通过“高层次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杭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3种观点: 一、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需要什么材料1、劳动合同;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3、社保缴纳记录;4、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的受理条件1、务工人员落户,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就业地由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且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务工人员。2、省市(县)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民工等有突出贡献的务工人员,不受务工年限的。3、经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调入、录用的人员。三、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的设定依据《浙江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条例》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1种观点: 一、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流程怎么走(一)申请人向迁入地的婺城分局中心、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蒋堂派出所、雅畈派出所、琅琊派出所、塔石派出所、罗店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二)婺城分局中心、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蒋堂派出所、雅畈派出所、琅琊派出所、塔石派出所、罗店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婺城分局审批后,即审即办。二、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2种观点: 一、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什么时间办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二、舟山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二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3种观点: 一、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符合落户条件的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户籍人口。二、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办理依据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1种观点: 一、温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在哪办理瑞安市行政服务中心(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文庄路777号)A区05号-12号窗口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星期一至星期六(节假日除外)二、温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行政审批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二)派出所(行政审批科)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瑞安市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温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2种观点: 一、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需要什么材料1、劳动合同;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3、社保缴纳记录;4、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的受理条件1、务工人员落户,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就业地由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且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务工人员。2、省市(县)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民工等有突出贡献的务工人员,不受务工年限的。3、经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调入、录用的人员。三、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的设定依据《浙江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条例》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3种观点: 一、温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二、温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二)派出所(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级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1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在本县有稳定的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且取得本县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外地务工、经商等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的城镇落户。被县级以上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二、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流程怎么走1、申请: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2、受理:0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予以受理。3、审查/核准:15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予以核准。4、决定:0个工作日审批人员告知决定,办理。5、送达:0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快递、窗口送达。
第2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在哪办理衢州市二、衢州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3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在哪办理柯城区行政服务中心(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荷三路副231号)一楼大厅3-6号窗口衢州市柯城分局信安派出所(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浮石路111号)综合服务窗口衢州市柯城分局府山派出所(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讲舍街118号)综合服务窗口二、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在本县有稳定的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且取得本县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外地务工、经商等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的城镇落户。被县级以上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三、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1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要办多久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二、衢州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2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需要什么材料1、迁移人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不动产权证书4、迁移人居民户口簿二、衢州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二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3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在哪办理柯城区行政服务中心(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荷三路副231号)一楼大厅3-6号窗口衢州市柯城分局信安派出所(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浮石路111号)综合服务窗口衢州市柯城分局府山派出所(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讲舍街118号)综合服务窗口二、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在本县有稳定的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且取得本县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外地务工、经商等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的城镇落户。被县级以上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三、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1种观点: 一、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什么时间办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日)二、金华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办理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户籍人口。三、金华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
第2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在本县有稳定的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且取得本县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外地务工、经商等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的城镇落户。被县级以上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二、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流程怎么走1、申请: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2、受理:0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予以受理。3、审查/核准:15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予以核准。4、决定:0个工作日审批人员告知决定,办理。5、送达:0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快递、窗口送达。
第3种观点: 一、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法律依据是什么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63号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二、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的办理条件流动人口在市区申报居住登记并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一)居住半年以上,指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市区连续居住并申报登记半年以上,其中1年内登记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可视为连续居住,中断时间不计入居住年限。(二)合法稳定就业,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2、持有工商执照6个月以上;3、签订并实际履行劳动(农业承包)合同6个月以上;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三)合法稳定住所,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2.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3.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四)连续就读,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注:本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本款规定。
第1种观点: 一、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地点在哪办理地点:学生毕业的各个高校二、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条件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基层就业,或到养老、家政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2、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参保之日起2年内4、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三、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材料居民身份证四、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依据(节选)1、《浙江浙江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第六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将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补助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合并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2、《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第三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2种观点: 一、舟山创业补贴什么时候可以申领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二、舟山创业补贴申领的办理材料1、获得毕业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材料2、相关户籍证明材料(享受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需提供)3、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三、舟山创业补贴申领办理的法律依据1、《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第九条加大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要给予倾斜。2、《浙江省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上述创业扶持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3、《浙江省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第六条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4、《浙江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第四条加大创业补贴力度。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第3种观点: 一、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流程是怎样的1、申请2、受理3、审核4、办结5、送达二、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条件1.2017年6月1日之后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金华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金华市区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017年6月1日之后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金华市区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材料1、高等学校毕业证书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四、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依据1.《浙江浙江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2.《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
第1种观点: 一、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需要什么材料1、劳动合同;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3、社保缴纳记录;4、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的受理条件1、务工人员落户,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就业地由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且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务工人员。2、省市(县)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民工等有突出贡献的务工人员,不受务工年限的。3、经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调入、录用的人员。三、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的设定依据《浙江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条例》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杭州就业是:(一)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1.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2.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该企业(社会组织)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社会组织)为该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期限为1年。以上两项不重复享受。申请时间:一般为符合条件后的6个月内。申请地点: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经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享受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三)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市区生源应届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市区登记失业的,可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临时生活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之月起的12个月。申请时间:毕业次年的6月底以前。申请地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四)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包括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持证残疾人、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000元。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就业网”个人服务中“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入口(网址: http://www.zjjy.gov.cn)注册申请。(五)见习训练。1.就业见习。市区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杭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的,可享受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补贴和每半年50元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招用补贴标准为一次性1500元/人,基地训练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对口支援(帮扶)地区生源大学生可参照市区生源大学生享受见习训练。申请程序:申请见习训练补贴的单位应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1年内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申请。2.创业见习。鼓励在杭注册的企业法人向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实践服务。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参照上述就业见习给予基地相应补贴。对创业见习项目孵化成功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从事列入《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的岗位(工种),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月3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地点: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申请时间:高校毕业生中(终)止就业后的6个月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种观点: 需要满足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要求。根据杭州现行的大专生落户,申请人申请落户杭州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1种观点: 一、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1、务工人员落户。我省市(县)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民工等有突出贡献的务工人员,不受务工年限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就业地由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且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务工人员。(本市户籍人员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放宽至满1年)2、纳税人员落户。(1)外地来建德的个私企业经营者,凡连续两年每年缴纳税款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主要出资人可落户;连续两年每年缴纳税款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主要出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落户。3、经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调入、录用的人员。二、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二)派出所(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级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杭州就业是:(一)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1.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2.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该企业(社会组织)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社会组织)为该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期限为1年。以上两项不重复享受。申请时间:一般为符合条件后的6个月内。申请地点: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经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享受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三)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市区生源应届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市区登记失业的,可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临时生活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之月起的12个月。申请时间:毕业次年的6月底以前。申请地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四)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包括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持证残疾人、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000元。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就业网”个人服务中“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入口(网址: http://www.zjjy.gov.cn)注册申请。(五)见习训练。1.就业见习。市区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杭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的,可享受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补贴和每半年50元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招用补贴标准为一次性1500元/人,基地训练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对口支援(帮扶)地区生源大学生可参照市区生源大学生享受见习训练。申请程序:申请见习训练补贴的单位应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1年内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申请。2.创业见习。鼓励在杭注册的企业法人向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实践服务。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参照上述就业见习给予基地相应补贴。对创业见习项目孵化成功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从事列入《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的岗位(工种),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月3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地点: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申请时间:高校毕业生中(终)止就业后的6个月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种观点: 一、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收费吗免费二、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二)派出所(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级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1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在哪办理柯城区行政服务中心(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荷三路副231号)一楼大厅3-6号窗口衢州市柯城分局信安派出所(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浮石路111号)综合服务窗口衢州市柯城分局府山派出所(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讲舍街118号)综合服务窗口二、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在本县有稳定的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且取得本县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外地务工、经商等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的城镇落户。被县级以上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三、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2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在哪办理衢州市二、衢州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3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在本县有稳定的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且取得本县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外地务工、经商等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的城镇落户。被县级以上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二、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流程怎么走1、申请: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2、受理:0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予以受理。3、审查/核准:15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予以核准。4、决定:0个工作日审批人员告知决定,办理。5、送达:0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快递、窗口送达。
第1种观点: 一、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需要什么材料1、劳动合同;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3、社保缴纳记录;4、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二、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
第2种观点: 一、金华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需要什么材料迁移人居民户口簿二、金华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办理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户籍人口。三、金华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3种观点: 一、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符合落户条件的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户籍人口。二、金华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办理依据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1种观点: 1、在宁波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2、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3、现户口在省内且登记满5年(本市户口登记满3年)的,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4、现户口登记在省外,出生登记在本市且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一、迁户口需要的材料: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二、迁户口的程序为:1、先向迁入地负责户籍管理的门(一般是辖区派出所)咨询,了解户口迁入申请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然后提出户口迁入申请。2、迁入地户籍主管部门(一般是迁入地的县市级的户政科)审核申请书和所附材料,如果通过审核,则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准迁证);如果不符合迁入条件,机关会给出具体解释;如果是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而无法通过审核,则会给出说明,申请人按说明再补充材料进行重新审核。3、然后咨询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迁出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再携带各种证件材料(例如,升学的录取通知书)和准迁证,到现户籍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持各种证件材料和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发给新户口本,并办理新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宁波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本市社会保险,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宁波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取消社保缴纳年限满3年的。2、租赁落户方面,规定在宁波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市区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镇(街道)满2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申请落户房屋所在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相比以前,租赁落户社保缴纳年限由“5年”下调至“2年”,“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社区满5年”放宽至“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街道(镇)满2年”。3、注意: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3种观点: 宁波最新落户如下:1、在宁波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本市社会保险,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宁波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取消社保缴纳年限满3年的;2、租赁落户方面,规定在宁波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市区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镇(街道)满2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申请落户房屋所在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相比以前,租赁落户社保缴纳年限由“5年”下调至“2年”,“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社区满5年”放宽至“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街道(镇)满2年”;3、注意: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一、舟山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什么时间办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二、舟山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的受理条件是什么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三、舟山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的设定依据是什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第五十七条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迁出原有整户户口。因离婚等原因,现户主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裁决书)等证明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住、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派出所应当通知该成员迁出户口。经通知后拒不迁出的,派出所可以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
第2种观点: 一.金华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在哪办理金华市(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055号)二.金华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的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迁入地的婺城分局中心、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蒋堂派出所、雅畈派出所、琅琊派出所、塔石派出所、罗店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二)婺城分局中心、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蒋堂派出所、雅畈派出所、琅琊派出所、塔石派出所、罗店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三.金华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的设定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第五十七条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迁出原有整户户口。因离婚等原因,现户主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裁决书)等证明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住、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派出所应当通知该成员迁出户口。经通知后拒不迁出的,派出所可以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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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在本县有稳定的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且取得本县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外地务工、经商等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的城镇落户。被县级以上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二、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流程怎么走1、申请: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2、受理:0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予以受理。3、审查/核准:15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予以核准。4、决定:0个工作日审批人员告知决定,办理。5、送达:0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快递、窗口送达。
第2种观点: 一、衢州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2、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63号)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二、衢州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的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申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居住信息等。2、受理: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3、审核审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审核审批。4、制证:对通过审批的数据予以制证。5、送达:在窗口领证或通过快递到付送达。三、衢州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的办理材料1、劳动合同2、个人身份证。
第3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流程怎么走申请: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受理:0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审查/核准:15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予以核准。决定:0个工作日审批人员告知决定,办理送达:0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快递、窗口送达二、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1种观点: 一、舟山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在哪办理具体地址:舟山市岱山县行政服务中心(星河路250号)四楼服务窗口021-026号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二、舟山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设定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第五十七条: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迁出原有整户户口。因离婚等原因,现户主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裁决书)等证明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住、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派出所应当通知该成员迁出户口。经通知后拒不迁出的,派出所可以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二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第2种观点: 一、杭州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收费吗不收费二、杭州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在哪办理具体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分局采荷派出所(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街道凯旋路33-3号)1楼户籍中心1号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全年各类法定节假日第一天正常受理。三、杭州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受理条件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四、杭州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设定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第五十七条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迁出原有整户户口。因离婚等原因,现户主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裁决书)等证明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住、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派出所应当通知该成员迁出户口。经通知后拒不迁出的,派出所可以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第3种观点: 一、宁波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什么时间办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二、宁波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的线下办事地点具体地址:宁波市海曙分局户证办理中心(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中山西路326号)6、8、10窗口具体地址:高桥派出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杨家漕路与汇贤路交叉口东南方向约两米)户籍1号窗口具体地址:石碶派出所(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鄞州大道西段9号)户籍1号窗口具体地址:古林派出所(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中心路193号)户籍1号窗口具体地址:洞桥派出所(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荷晓东路475号)户籍1号窗口三、宁波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的受理条件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四、宁波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的设定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第1种观点: 一、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在什么地点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申请。二、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依据1、《浙江浙江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第六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将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补助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合并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2、《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第三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2种观点: 一、舟山创业补贴申领有哪些流程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对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给出;通知财务部门打款;达到通知。二、舟山创业补贴申领依据(一)《浙江省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上述创业扶持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二)《浙江省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第六条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三)《浙江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第四条加大创业补贴力度。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三、舟山创业补贴申领地点舟山市人力社保综合服务大厅(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人力社保综合窗口。
第3种观点: 一、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流程是怎样的1、申请2、受理3、审核4、办结5、送达二、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条件1.2017年6月1日之后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金华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金华市区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017年6月1日之后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金华市区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材料1、高等学校毕业证书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四、舟山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依据1.《浙江浙江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2.《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
第1种观点: 一、绍兴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要办多久15(工作日)。二、绍兴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2、《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三、绍兴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录用或调入的人员;被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即在城镇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房屋人员;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人员;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就业务工人员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录用或调入的人员;被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引进人才即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符合《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人,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属于急需紧缺型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突出贡献人员即被县级以上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定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被县级以上认定为有特殊贡献、特殊专长的人员。亲属投靠人员即夫妻一方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配偶处;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无生活来源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一、绍兴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二、绍兴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二)派出所(行政审批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需报县级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1种观点: 一、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法律依据是什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二、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即在城镇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房屋人员;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人员;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就业务工人员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录用或调入的人员;被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引进人才即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符合《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人,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属于急需紧缺型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突出贡献人员即被县级以上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定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被县级以上认定为有特殊贡献、特殊专长的人员。亲属投靠人员即夫妻一方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配偶处;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无生活来源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一、绍兴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二、绍兴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二)派出所(行政审批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需报县级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1种观点: 一、温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材料社保缴纳记录。二、温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2种观点: 一、温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什么时间办理具体地址:绣山派出所(鹿城区南汇街道府东路168号(绣山派出所2楼办事大厅))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二、温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二)派出所(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级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温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3种观点: 一、温州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办理时间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二、温州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办理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63号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1种观点: 一、绍兴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要办多久15(工作日)。二、绍兴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2、《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三、绍兴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录用或调入的人员;被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即在城镇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房屋人员;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人员;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就业务工人员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录用或调入的人员;被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引进人才即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符合《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人,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属于急需紧缺型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突出贡献人员即被县级以上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定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被县级以上认定为有特殊贡献、特殊专长的人员。亲属投靠人员即夫妻一方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配偶处;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无生活来源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一、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法律依据是什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二、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要办多久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二、衢州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五条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2种观点: 一、衢州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2、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63号)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二、衢州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的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申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居住信息等。2、受理: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3、审核审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审核审批。4、制证:对通过审批的数据予以制证。5、送达:在窗口领证或通过快递到付送达。三、衢州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的办理材料1、劳动合同2、个人身份证。
第3种观点: 一、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流程怎么走申请: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受理:0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审查/核准:15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予以核准。决定:0个工作日审批人员告知决定,办理送达:0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快递、窗口送达二、衢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派出所具体承办。第三十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第四十九条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六个放开、四个取消、四个调整、四个新增、一个放宽。六个放开1.以学历和年龄梯度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对博士、硕士研究生、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2.以职称评定等级和年龄梯度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落户,对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3.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和年龄梯度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人才落户,对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实行先落户后就业。4.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金普新区和北部地区落户。5.以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放开年轻子女投靠我市户籍父母落户。6.放开“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人子女应当同时办理,随迁人员有工作的应当先办理工作调动”落户。四个取消1.取消新市区综合积分落户。2.取消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中“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条款。3.取消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中“就业社保缴费基数”积分指标项。4.取消投靠落户中“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条款,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落户基本条件。四个调整在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中:1.调整“缴纳社保年限、申领居住证年限”积分分值,累计满5年即分别取得该积分指标项最高分,不再附加其他条件即可在主城区落户。2.调整“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积分分值,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积分占主要比例。3.调整“年龄”梯度积分最高分值,吸引年轻劳动力落户,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口年龄结构。4.调整“失信人员”扣分分值,引导公民守法诚信。四个新增在人才落户中,新增35周岁以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中级工落户条款。在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中新增3个积分指标项,并赋予相应积分分值:新增“新生代农民工”积分指标项;新增“兵役情况”积分指标项;新增本市护理、公交驾驶、消防、殡葬服务、民办教育、保安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积分指标项。一个放宽放宽税收贡献者落户条件,鼓励我市企业、个人、个体工商户积极依法纳税。法律依据:《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随迁的父母须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第十条 经认定的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一)50周岁以下博士、硕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毕业生。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并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办理。(二)经认定的50周岁以下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40周岁以下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50周岁以下高级技师、45周岁以下技师、40周岁以下高级工。(四)符合本条(一)、(二)、(三)款条件的人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10周岁;获得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5周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为相关:1、两次被评为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优秀厂长(经理)”的,其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2、符合国家安置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迁入落户,是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3、在外地城市(含县级市)工作的双职工,其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寄养在我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4、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或现役女军人,因子女无法随身抚养要求送回市、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法律依据:《大连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第四条 夫妻一方系年龄较大或因病、残生活自理有困难且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村人口的,可以申请“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含其未婚子女)。第五条 市、镇职工、居民在农村的父母申请“农转非”迁入子女处落户的,应是年满65岁(单身老60周岁),农村无子女投靠或子女因病残等原因失去赡养条件,且不能生活的人员。第六条 父母在城镇,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下同)或在校初、高中学生申请“农转非”迁入父母处落户的,可以办理。其中,属于父母离婚归城镇一方抚养的,须待一方再婚后方可办理。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一)三次被评为大连市劳动模范的;(二)一次被评为“大连市最佳乡镇企业家”的;(三)两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的;(四)一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同时又被评为省以上优秀企业家的。第 两次被评为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优秀厂长(经理)”的,其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第九条 符合国家安置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迁入落户,是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第十条 在外地城市(含县级市)工作的双职工,其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寄养在我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第十一条 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或现役女军人,因子女无法随身抚养要求送回市、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公寓或商住两用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新市区非户籍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和依法取得性保障住房,不含承租的私人住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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