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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不能纳入破产债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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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或司法机关针对破产企业的罚款及相关费用;
(二)破产申请提出后,债务人未偿还应付账款所产生的滞纳金,其中包含应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而加倍支付的延期利息及社保金滞纳金;
(三)破产决宣布后的债息;
(四)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所产生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股东及股票持有者在股权与股票上的权益;
(六)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启动后原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法定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经营机构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与承包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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