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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企业执行董事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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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应具备如下条件:
1. 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排除下列人物任职:
(1) 因贪污、贿赂等罪行被判刑,且刑期已满五年或以上者;
(2) 曾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且自清算结束后未满三年者;
(3) 曾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对其负有个人责任,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4)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者。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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