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包含起点及期限长度)通常由担保协议双方于协议中自行设定;
若未予明确或存在冲突或无法确定,则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1. 若无任何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则自主债务履行期结束后起算,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2. 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同于主债务履行期,则视作无约定,保证期间同样为六个月。
3. 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模糊不清,例如“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表述,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结束后起算,为期两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