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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罪的主体及客体

来源:澳泰情感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两个层面的客体,对公民财产权及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侵害。
犯罪目标涉及公民个人财产,如货币等。
同时,传销背后常常伴随着其他违法行为,触犯多个社会关系及法律客体。
客观要件:
本罪主要表现在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并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这一行为上。
并非所有传销皆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为一般性违法行为,将被工商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情节严重时,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须注意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不当行为。
对于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即可,无需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判定,需要考虑总收入、参与人数、使用手段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众多因素。
主体要件:
本罪适用于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罪犯。
主要追究传销组织者与策划者,以及多次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的责任。
对于普通参与者,一般不予追究。
考虑到最高人民于1999年6月18日发布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一些专项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不纳入单位犯罪范畴,而只对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进行自然人犯罪处理。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也就是说,即使意识到自身行为严格禁止,仍意图通过此种方式获得非法利益,并对潜在危害结果持有积极和主动的期待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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