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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待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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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退休职工在死亡月份仍可领取基本养老金,而从次月开始停发,并依据所在地的享受死亡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去世的退休职工,其丧葬补助费与抚恤金将由基本养老基金负责支付。
然而,我国当前尚未制定出完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鉴于全国各省市对这一问题的存在差异,实际待遇也因此存在极大差别。
例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个月,一次性抚恤金则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十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则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而在四川省,丧葬补助费则按照该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四个月计算,一次性抚恤金以该死亡退休职工生前最后一个月的退休金数额为准,发放八个月。
若需了解具体死亡待遇,请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详细咨询。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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