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根据法律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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