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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说法不正确的是

来源:澳泰情感


法律主观:

专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分为普通和专用两大类。
专用和普通的区别
1、印制时,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2、使用时,专用是认证期限为180天,普通因为不可以抵扣所以无。此条可能有地方差异,按当地管理办法实行。
3、抵扣时,专用能抵扣,普通不可以抵扣。
4、开具时,专用需要购货方详细的资料信息(税号,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以及账号,地址联系方式),普通则不需要。
5、的作用不同:专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的凭证;而普通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6、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专用。作为既有普通又有专用的单位来说,开具这两种所交的税都是一样的(两种税率是一样的)。而作为接受的单位则不同,如果接受的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它接受专用可以抵扣税金,而接受普通就不能抵扣税金.如果接受的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不论它接受的是不是专用,都不能抵扣税金。
7、使用的主体不同: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
对于专用来说,普通人生活购物中是不会出现到的,一般出现于公司与公司之间买卖交易,在出口行业涉及国家货物退税的时候是重要凭证。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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