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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