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 丧假 1-3天, 结婚 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 晚婚 的,除国家规定的 婚假 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 产假 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 晚婚晚育 的,当地应给予适当照顾。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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