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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