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从学理的角度而言,不安全食品的不安全因素可分为"制造的不安全"、"警示的不安全"和"设计的不安全",而"警示的不安全"和"设计的不安全"均不属于实质危害的范畴,针对这类对消费者不构成实质危害的问题,召回后的后期处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安全性得不到绝对保证时,不再使用补救的规定,仍应予以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在销售时,应当告知消费者补救措施的相关情况。
国食品召回的类型分为:
1、可能诱发危害,对人体健康不利的食品;
2、已经产生危害,造成人体极大伤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3、针对婴幼儿等特定人群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食品。
综上所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召回责任的情况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