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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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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不同: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2、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转让条件有,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4、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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