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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误诊算医疗事故吗

来源:澳泰情感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规定,构成事故才承担赔偿责任,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

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二、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此外,《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法律要求医生对病人无选择权,而对急危患者的接诊受病情、医院医疗条件等诸多因素,误诊几率大增,即使误诊甚至造成不良后果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又称闯红灯理论。

不管怎样,医生必须尽量减少误诊,不能让误诊成为一个放任的临床现象。那种个别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恶劣,不认真检查病人,有章不循,不请示不报告,不会诊不讨论,主观臆断,缺乏根据的盲目诊断,导致无效治疗,错误手术而致严重后果,属于不负责任的误诊,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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