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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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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几条:

1、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以垃圾处理全产业链视角完善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延伸制度,使企业对产品生产、包装、运输及使用后回收等环节负责;

3、完善垃圾分类的信息公开与保护机制。垃圾分类相关信息公开是公民参与的前提,公民也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关信息,但应充分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总之,在垃圾处理的方式及制度措施上,应坚持目标责任制与方式灵活性相结合,在坚持垃圾减量化、助力实现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这一目标前提下,加大具度供给和执行力度,提供灵活多样的履行方式,以此有效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有序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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